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和加强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凡参加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具体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2.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3.政府资助。
4.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的捐赠。
5.协会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开支范围
协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有计划地合理开支。
1.协会召开的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会长联席会议、年度会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联席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等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培训的开支。
2.协会办事机构所需人员的工资(工作补贴)和福利、参加业务培训、活动和相关会议的费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业务和相关会议等费用,具体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开展技术咨询、调查研究、科研课题的各项开支。
4.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宣推平台费用。
5.订购协会工作必需的杂志、书报、资料和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的开支。
6.协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景点建设等奖励项目的开支。
7.协会的外事活动的开支。
8.其他合法开支。
(三)经费管理
协会各项收支均应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预算全面完整。预算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遵守预算以下原则:一是在保证协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优先保障重点工作和核心项目需求。二是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精打细算,以收定支,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三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注重预算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协会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应的票据凭证。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2.协会经费支出审批,严格执行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 财务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大项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资产管理
1.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不得以自身资产为政府、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2.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财会核算单位,在银行只开设一个资金帐户。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
3.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科目和帐册,正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加强协会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混用收费票据,也不得将票据借给其他部门使用,专人保管,避免遗失。票据核销、保管、登记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登记簿册,确保每项票据操作可追溯、可审计。
5.健全协会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1)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协会财务接受理事会监督检查,每年财务执行情况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出财务工作报告。
(2)加强协会事业收入与经费收入的管理。协会举办活动,各种项目都要实行成本核算,按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开支,盈余部分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3)协会购置、受赠的资产属协会所有。要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按会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登记、使用、盘点、折旧、报废、转移、处置等制度。
(4)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工作制度。对违反财务纪律,侵占协会财物的事件、人员要严肃处理。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5月开始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