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英文名称: Provincial Park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缩写为PPAZ。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体以及相关部门、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风景名胜区事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坚定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组织全省风景名胜区,加强合作交流,改善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行业基层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科研、规划、院校联系,建立高素质专家队伍,提供有效智力支撑;加强新闻出版、互联网联系,建立高速快效的宣传志愿者团队,提供高效的舆论宣传导向,促进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林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的有关课题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管理政策等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交流探讨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情况、经验和信息,增强行业合作;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业务交流。
(三)组织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对风景名胜区业务咨询服务。
(四)组织有关风景名胜区资源史料和工作经验材料的收集、整理,办好《浙江风景名胜信息》等各种宣传册;发挥利用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五)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风景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咨询、考评、论证和科学研究活动。
(六)举办为风景名胜区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对风景名胜区行业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需依法依规报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体的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及其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及与风景名胜区事业相关部门、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个人会员:为风景名胜区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工作者、风景名胜区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地处浙江省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入会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1.单位会员: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直接申请。
2.个人会员:经两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或由本会单位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财务开支等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商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推荐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或党建联络员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与上级机构、兄弟单位和基层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贯彻落实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6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